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飞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13********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2488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3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飞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波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12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92元和诉讼保全费1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飞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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