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5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2470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6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海燕、张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玉民偿付借款本金5747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74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阮海燕、张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玉民律师费24000元;三、郑玉民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63幢11号抵押房产[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04322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72元,保全费435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628元,由被告阮海燕、张德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