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4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28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建福、段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宝珍借款本金1108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0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由被告段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宝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段英丽偿还后,有权向尚紫燕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建福、段英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