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民初417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石云山、刘宇琴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梁科峰全部偿清本息止,履行期间扣除已付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梁科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