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1117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丧葬费及事故押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小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曹志强负担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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