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7刑终438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的第三、五、六、七、八、九、十项,即;被告人王瑞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王宏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房艳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程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韩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张彦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责令被告人程刚退出温永刚父亲名下位于太谷县东云翰林小区5-1-301室的楼房,返还所有权人。二、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即;被告人程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崔玉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建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上诉人程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原审被告任崔玉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上诉人郭建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