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3********3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9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9618470】。一审判决:确认张志勇与陈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2日解除。限陈婷、王磊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向张志勇支付租金45329.25元及滞纳金(2019年8月2日之前的滞纳金计算为22639.9元,此后的滞纳金以4532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照每天1%支付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滞纳金总计应以45329.25元为限)。限陈婷、王磊明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张志勇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按照18577.5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陈婷、王磊明返还该商铺之日止。驳回张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2622.6元(其中受理费1705.24元,保全费917.36元,张志勇已预交),由张志勇负担1069.18元,陈婷、王磊明共同负担1553.42元。二审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2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2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限陈婷、王磊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张志勇支付物业管理费6935.6元、电费14672.82元、水费911.4元及厨房垃圾费400元;驳回张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22.6元,由张志勇负担1069.18元,陈婷、王磊明共同负担1553.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陈婷、王磊明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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