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6684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元德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元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被告方浩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2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且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