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1483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恢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朱进、朱丽萍、镇江市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晖、王长松、刘克勤差欠原告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410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前述款项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朱进、朱丽萍、镇江市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晖、王长松、刘克勤于2017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1月每月28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结清所欠借款本息[利率按照编号为(润州)农商循环借字(2016)第4202014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二、案件受理费9391元,减半收取4695.5元,保全费3241元,合计7936.5元,由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朱进、朱丽萍、镇江市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晖、王长松、刘克勤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朱进、朱丽萍、镇江市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晖、王长松、刘克勤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其应承担的7936.5元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