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6********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02民初515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绿亚竹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78473.07元;二、被告江西绿亚竹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院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三、被告曾强、彭武英对被告江西绿亚竹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的借款本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795元,由被告江西绿亚竹木业有限公司、曾强、彭武英共同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