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2********8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860号
案号
(2018)鄂0502执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冬冬、朱晓林、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12889.09元及截止到2016年12月26日的罚息279826.4元,并以1812889.0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1倍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朱晓林、刘静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黄河路16-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13102号、第031309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宜昌锦和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在质押财产范围内(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00951986、600951863的保证金账户项下的资金)对朱晓林、刘静的抵押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在质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30279元,由被告陈冬冬、朱晓林、刘静负担,被告宜昌锦和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被告宜昌锦和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有权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时间
2018-05-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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