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5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364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车厘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5833元及利息(以4583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车厘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原告无锡车厘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张超所有的苏b765vu哈弗小型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还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87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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