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5569号 (2018)黔01民终3763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2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李莉、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27.39元,利、罚息9819.49元;二、被告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2元、保全费2550.66元共计9942.66元由被告李莉、王晓刚、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主文: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莉、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27.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7月25日利息共计9819.49元;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92元,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7元,李莉、王晓刚、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5元;保全费2550.66元,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8.66元,李莉、王晓刚、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92元,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7元,李莉、王晓刚、贵阳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湘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3714364340G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智诚大厦A座2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