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2********7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3664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7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5611539】。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汽车维修中心租金、水电费236106元(包含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租金22814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水电费7966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克明对李超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及(2017)粤2072民初1386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未付款8167元合计244273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汽车维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由被告李超、李克明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汽车维修中心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李超、李克明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李超、李克明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2587元给原告中山市古镇汽车维修中心,法院不另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