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天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1********3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2158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天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张向兵投资款595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天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张向兵矸石303.3吨。三、驳回原告张向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2元,由被告程天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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