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2********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22民初3787号
案号
(2020)宁0122执1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马亮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鲁奇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7月24日后厨承包费111457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鲁奇支付被告马亮在托斯卡纳音乐餐厅挂账消费16811元;三、原告(反诉被告)鲁奇支付被告(反诉被告)马亮宁夏中测计量测试检验院外卖餐费收入10702元;以上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第三项为83944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付清。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鲁奇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亮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鲁奇承担757元,由被告马亮承担1097元;反诉费1770元,由反诉原告马亮承担1470元,反诉被告鲁奇承担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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