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文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43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5173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听、徐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学荣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杨听、徐文娟、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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