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安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6********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137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2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奋义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工资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何安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