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2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1657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58851.56元。二、被告沈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利息(以58208.0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1元,由被告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