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0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03民初4651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18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常青、潘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235787.78元,利息16472.53元合计252260.31元;二、被告邓常青、潘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5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利息(以贷款本金23578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8%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至该贷款本金还清时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邓常青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北路鼎邦御庭26号楼5单元609室房屋(预告登记号为六房预六安市字第04814号)享有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邓常青、潘显梅负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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