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3367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1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汪涛、陶红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0万元,利息26607.5元,合计1526607.5元。二、汪涛、陶红按年利率12.18%自2020年5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150万元借款逾期利息至本清止。三、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汪涛、陶红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南侧华锦园小区6号楼103、203室【产权证号皖(2016)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022680号】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