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1********3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6767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恢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康宝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05088元及违约金19966.7元,共计125054.7元。二、被告蒋玲玲、张军义、刘素宁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规定被告孙健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在履行完本项规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孙健负担,被告蒋玲玲、张军义、刘素宁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