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邰小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7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3341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邰小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偿付原告申传财819000元。二、驳回原告申传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邰小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5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105元,由邰小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