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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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2021)鲁7101民初310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年**月**日庭审日期****年**月**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C}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7101民初310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年**月**日庭审日期****年**月**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

被告王晓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盖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99320.31元、利息及罚息为47839.7元,共计547160.01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嗣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晓亭、盖海燕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查明事实部分:《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概况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消贷易额度借款利率741320175001582018/1/23500000元5.655%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家庭正常合理消费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概况合同编号债权确定期间签订日期担保债权数额抵押物7400201790000028382017/12/27至2020/12/272018/1/23500000元房产登记日期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抵押人、产权证号及房屋坐落2018/2/1王晓亭、盖海燕;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贷款发放、逾欠情况(截至2021年5月12日)放款日期逾期日期贷款金额逾期本金欠息合计2019/2/262020/2/26300000元299320.31元27942.37元2019/2/272020/2/27200000元200000元19897.33元法院查明事实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消贷易额度有效期自消贷易额度划拨至消贷易卡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消贷易额度生效后,借款人通过指定银行卡消费,根据本合同约定规则自动生成一笔或多笔人民币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年,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计算;授信人按照约定向受信人发放消贷易贷款后,受信人即为借款人,授信人即为贷款人,消贷易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计息;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执行,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的起算时间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王晓亭在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中的受信人(借款人)处、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处均签字捺印。盖海燕在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中的共同还款人处、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处均签字捺印均。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支付保全费3256元。证据及认定情况逾期明细表、还款明细表、系统截屏、当事人户籍信息、《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其效力。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王晓亭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王晓亭、盖海燕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已设立,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全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且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及迟延履行后果一、王晓亭、盖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320.31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的欠息为47839.7元;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王晓亭、盖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3256元;三、如王晓亭、盖海燕未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王晓亭、盖海燕提供抵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4636元,由王晓亭、盖海燕负担。权利义务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2021-6-16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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