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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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本金211611.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按领用合约及分期申请表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上述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计28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