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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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常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旭本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旭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000元、利息212501.12元(暂算至2015年10月30日),以及支付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旭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8600元。 三、常州常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合同后,有权向常州市旭本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72元,减半收取15836元,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7元,由常州旭本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常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