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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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号90***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万元、利息34236.53元(暂算至2019年12月19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款项且在最高融资450万元的债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名下坐落于兰溪市(浙(2018)兰溪市不动产权第0006921号)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款项范围且在最高183万元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9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