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7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晨鸣弄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含利息)共334856458.33元,逾期违约金1664567.71元(之后违约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52952.8元; 三、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2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24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9235元,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