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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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29582.76元,并支付利息(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5757.88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负担,***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