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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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2417991.11元;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为:第一笔借款5319200元从2017年12月6日起算,第二笔借款5688800元从2017年12月19日起算,第三笔借款1409991.11元从2018年1月5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2.8%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逾期利息以12417991.11元为基数,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保全担保费11416元; 四、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对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2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02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