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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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19988.1元、手续费1055.9元、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25日利息5976.38元、违约金15999.83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信用卡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按月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