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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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稿)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广州市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03年3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为1184296.49元,自2003年3月4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1998)穂合银西贷字第98064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付);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经济发展总公司对被告广州市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被告广州市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经济发展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城区新风路68号(招待所二座)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318元,由被告广州市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巫仕平 人民陪审员 陈钻仪 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隽 江志芳 辜晓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