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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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弘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弘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并给付原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口市弘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弘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