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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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116953.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695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龙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43857.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385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省邵武祥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43857.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385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43857.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385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被告福建重兴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43857.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385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9.00元,由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94.18元;由被告***负担2639.06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祥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重兴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896.44元。本案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