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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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双兴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昌鸿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专利号为ZL20163038××××.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专利号为ZL20163038××××.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东莞市昌鸿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四、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27元,被告东莞市昌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80元,被告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3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应由东莞市昌鸿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东莞市昌鸿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6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