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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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博爱县宇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爱县鑫广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博爱县宇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月利率为11.49‰;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月利率为17.235‰)。 二、被告博爱县鑫广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博爱县鑫广元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博爱县宇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8元,由被告博爱县宇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鑫广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