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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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181278.55元及利息(利息以83127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不能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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