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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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1082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2月17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