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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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8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21‰自2016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罚息以8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815‰自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815‰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利息、逾期利息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76086.93元、逾期利息3660元); 二、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长葛2016062)项下的机器设备的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8916元减半收取14458元,由被告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