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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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2月1日的欠息15910.47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如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在常州市武进区××幢××单元××室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追偿; 五、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被告常州市艺林花木专业合作社、常州市厚余大树搬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87元,由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