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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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天喜苗木专业合作社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路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0000元及利息62926.09元(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0元; 三、被告***、常州市金坛天喜苗木专业合作社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常州市路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镇××村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172011535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81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121元,由被告***、常州市路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天喜苗木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