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诺力叉车有限公司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诺力叉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687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以1768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22元,减半收取11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11元,由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0元,被告长沙诺力叉车有限公司、***、***承担15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