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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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乐山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乐山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乐山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50679.94元(截至2021年9月17日),及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乐山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乐山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