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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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本院以(2021)桂05执175号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奇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奇珠贸易有限公司、合浦雨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琦、邹优凤第三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0)桂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