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相关情况

被告答辩称: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但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有异议,是原告急于起诉未给被告展期及协商时间,被告是有协商意愿的,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号:2020年7月23日,8761120200013105。

二、借款人: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借款金额:1500000元。

四、借款种类:短期。

五、借款用途:购粮。

六、借款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年期LPR加捌拾陆个基本点,具体以借款借据(年利率4.71%)为准,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七、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八、借款发放情况:2020年7月23日,原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放借款1500000元给被告,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7月21日。

九、本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8761320200001970。

十、违约情况:截止2021年7月23日,结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688元。

十一、实现债权费用约定情况:按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6100元由被告承担。

十二、另,原告陈述,保证人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实际代偿本金1200000元,代偿利息9577元,合计1209577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给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应承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2688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6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数额亦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88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23日,以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1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11元,由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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