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卢大兵、伍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68.56元及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8038.79元,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2810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合计4770元,由被告卢大兵、伍丽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