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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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孙裕同遗产范围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69.17元、利息(截至2017年7月13日为1033.14元,之后利息以本金4869.1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滞纳金243.46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在继承孙裕同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