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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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社旗县胖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社旗县胖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的利息14000元); 二、被告王**、高*、张**、郭**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被告社旗县胖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高*、张**、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