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到2018年11月28日按照月利率9.21‰计算,罚息自2018年11月29日按照月利率13.81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70.61元)。

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未清偿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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