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盛世铭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盛世铭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付清之日,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57752.75元利息);

二、被告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65元,由被告河南盛世铭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满

审 判 员  李连升

人民陪审员  马明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龙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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