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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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盛世铭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盛世铭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付清之日,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57752.75元利息); 二、被告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65元,由被告河南盛世铭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满 审 判 员 李连升 人民陪审员 马明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龙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